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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伦理学是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一个新兴学科,它的出现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作为一门在信息科学与伦理学交叉点建立起来的信息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当今,人类身处新世纪的初始阶段,社会信息化给信息伦理学的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
1.构建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原则
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有它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理论体系,形成独特的理论体系,这是一门学科建立的标志。学科理论体系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门学科的发展水平。关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性,黑格尔在谈到哲学的理论体系对哲学的重要性时的看法很具有代表性。他曾提出,“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没有体系的哲学,只能表示个人主观特殊心情,它的内容必定是偶然性的。哲学的内容,只有作为全体中的有机环节,才能得到正确的证明,否则便只能是无根据的假说或个人的主观确信而已。鉴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一直是学科建设的重心所在。因此,著名科学史学家G霍尔顿提出;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从那些混乱和不断变化的现象中探索出一个有秩序和有意义的协调一致的结构,并以这种方式解释和超越直接的经验。”对于信息伦理学学科而言,这些道理同样是适用的。
万物皆系统。信息伦理学及其理论也不例外。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除了应用唯物辩证法外,还应以系统论所提示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原则作为指导。
1.1整体性原则
我们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伦理和伦理学,而应开阔视野,将宏观信息与传统的伦理学统一起来,透过各个子系统、要素之间的组织性、相关性、有机性,从总体上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
1.2有序性和动态原则
有序性原则认为,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关性有一定规则,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认识一个系统也就是要认识相关性中产生的“有序性”或规则性。这一原则表明,系统内部的“序”必须在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的动态交流中,才能保持和发展起来。人们从系统内在的有序过程和系统与环境的交换过程来分析系统,认识就进入到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理论体系内部各个理论要素之间的相关性,使之保持有序性;同时,要从动态上研究信息伦理学理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关系。以社会信息环境作为研究的起点,可深入到信息伦理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
1.3等级系统和系统发展原则
等级系统原则就是将系统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等级式的不同层次。系统的形成是从无序向有序、从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从低级系统向高级系统不断演化的历史过程。因此,系统的等级存在本身是系统自身发展变化的产物。我们必须从发展的观点,从有序性不断飞跃的观点来看待事物的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层次性。
2.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方基础
科学方是关于科学认识活动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是关于科学研究方法的理论。科学发展史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只有应用科学的方法才能
真正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建立起科学体系。科学的方是构建一门学科的根本前提,也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因此,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必须以科学的方为基础。
2.1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关键
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是指该门学科的和联结这些概念的判断所组成的逻辑系统。构建学科理论体系,关键就在于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所谓学科的逻辑起点,就是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是范畴体系的出发点或称逻辑始项[3]。
首先,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的概念。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概念有科学概念和日常概念之分。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概念,必须是反映客观现实的概念而非主观臆造的概念,必须是经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过程所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和外延的概念,人们对该概念所指代的东西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
其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学科概念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任何一门学科都会有很多科学概念,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充当逻辑起点,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在科学理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的概念,本门学科的其它概念均可以通过它加以说明。
再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包含了所有研究对象的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的概念,从这个概念出发,可以推演出学科理论体系中的所有概念和关系。
最后,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能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维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维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形式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4]从恩格斯的话可以看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能够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2.2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任何理论体系都是一个范畴体系,都是通过范畴体系来解释其所研究的全部对象的。那么,怎样确立范畴体系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沿着从具体到抽象、由抽象到具体两条道路进行的。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叙述)虽然必须在对具体材料的研究基础上进行,在研究工作完成之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但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方法(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不同,它是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先验结构开始的。总之,根据的观点,构建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的方法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2.3逻辑分析、演绎推理等思维过程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主要手段
我们把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作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相应地,我们把与之相对应的最具体的概念、原理称之为逻辑终点。。
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单纯依靠其中某一种或几种思维过程去构建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都是不现实的。
以上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科学方的基本精神。按照这种方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典范就是马克思的《资本论》。那么,按照这种方构建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又是什么样的呢?
3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按照科学的方构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就是要将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按照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的思路展开。首先,要找出该门学科的最基本、最抽象的科学概念作为理论体系展开的逻辑起点。由于确定逻辑起点的实质是揭示该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一种什么样存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内容称之为存在论。。由于这一部分主要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称之为本质论。最后,从基本原理和规律向逻辑终点推进,推演出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具体中的体现,得出各种具体的逻辑结论。在应用性学科中,逻辑终点就是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因此这一部分一般称之为实践论。
3.1信息伦理学存在论
存在论部分的中心任务就是确定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我们认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信息伦理观(即规范信息人员行为的伦理道德观念)。那么,这一概念是否符合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所必须具备的规定性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信息伦理观是一个科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是广为人们接受的概念。其次,信息伦理观是信息伦理学学科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其它概念(如信息伦理意识、信息伦理关系、信息伦理活动)均可以通过信息伦理观加以说明,它们都是客观存在和发展的。信息伦理观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再次,信息伦理观包含了信息伦理学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的基本规律、信息伦理准则、信息传播伦理等一系列下位概念。
(1)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由于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因此,存在论中我们首先从信息伦理的历史发展来探讨信息伦理学是如何顺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信息伦理问题的研究始于美国信息学家WeihergG.M,他于1971年出版了《计算机程序编写心理学》—书,首先对信息技术对社会伦理问题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2)信息伦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信息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信息社会伦理问题,如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授权、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等。这些社会信息伦理问题应用以往的社会伦理法则是难以定义、解释和调整的,而且,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又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种现状需要信息人员、科研人员和法律界共同研究和探讨[6]。
(3)信息伦理的存在价值。信息伦理是社会信息现象中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的社会道德和道德因素在社会作用下的综合体。它可以指导和纠正个人的信息行为,又可以指导和纠正团体的信息行为,使其符合信息社会基本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使社会信息活动中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得和谐和完善。
3.2信息伦理学本质论
信息伦理学本质论,主要是探讨信息伦理的基本原理。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两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是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信息伦理的认识直接制约着人们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把握。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约和强行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的力量,依靠我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m。
(2)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信息伦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即信息的激增、信息经济的崛起与壮大、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更新。因此,我们可以说,它的形成根植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其存在和发展有牢固的根基。因而,我们可以认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应用性和综合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3.3信息伦理学实践论
揭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和研究对象,目的在于用理论指导实践。由于信息伦理学主要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因此,实践论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论部分主要讨论的问题有:
(1)信息伦理学原理: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体系结构、理论基础和相关学科等。
(2)信息伦理学方: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方法体系构成及其内容。
(3)信息伦理学发展史:人类的信息伦理可追溯到古代传统的伦理,因而,研究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无疑是必要的。通过对其发展史的研究,我们可以借鉴以往的经验,为现代信息伦理流动提供有益的启示。
(4)信息资源理论研究:以信息资源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信息资源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布局以及信息资源的成本、价值问题,目的是对信息伦理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5)信息研究:主要以信息的作用、类型,制定的原则、程序等为研究方向,从理论上为信息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提供保证。
(6)信息伦理教育学:该分支学科探讨社会环境对信息伦理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实际技能、人才本身的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研究,以及如何确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以更利于人才的培养等等。
(7)信息心理学:该分支学科主要研究人与信息的关系,信息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及如何消除信息给人们造成的不利心理影响,如何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8)比较信息伦理学:该学科主要是通过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和历史的角度对、跨地区和不同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活动进行比较分析,以及信息伦理与其它学科关系的跨学科研究等。
关键词:道德;权利;道德权利;价值
一、问题的缘起
当代中国正在进行以德治国和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伟大实践。在这一对于中华文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进程中,伦理道德中的权利问题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和瞩目。由于创始人没有给我们留下一部完整的伦理道德著作,更没有明确提出道德权利范畴,因之,这就使得道德权利成为理论界一个存在着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道德权利渗透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彻人类社会的始终。迄今为止的道德发展史也确凿地表明,任何道德体系都离不开对社会成员道德权利的规定,与任何权利绝缘的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体系,不过是唯心主义伦理学家的杜撰而已。。[2]与之相对,有学者则认为,道德权利不是科学的伦理学范畴,道德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一定的危害,它使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产生混乱,完全否定了传统的道德价值标准,容易导致道德万能的道德至上主义,并且道德权利论会助长利己主义的倾向,不利于改革的进行。[3]因此,道德权利一度被人们视为“”,认为一讲道德权利,就会走向“功利”,就会亵渎道德的“纯洁性”、“崇高性”。[4]这是理论界在道德权利问题上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
不争的事实是,我国传统伦理学研究中确乎有一个“道德权利空场”。在伦理学史上,康德第一次把义务作为伦理学的中心范畴,自此以后,道德义务一向被认为“不仅是体现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关系的重要环节,而且也是伦理学所应当研究的最基本的道德范畴。”[5]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道德义务在历史发展中的强劲走势而否认道德权利的存在。事实上,道德权利已经成为“现代西方伦理学和经济伦理学术语”。[6]所以,在我国确立道德权利范畴、进行道德权利研究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 道德权利的内涵
什么是道德权利?我国学界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的定义。。
。《要求》产生于现代医学伦理学观念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已深入人心、而循证医学正迅速传播的医学变革时期,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要求》明确提出本科医学生的“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而医疗实践有赖于最新的有效的知识和信息。”根据《要求》的精神,笔者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从2009年5月开始尝试对在院实习医生进行循证医学教学的同时,阐述其内涵的现代医学伦理观念和临床意义,试图通过临床实习这种非正式的伦理学教育方式来强化医学生的伦理意识。在2010年实习医生进入临床的岗前教育中正式加入“循证医学及其伦理观”等专题讲座,使其在入科之前就植入“循证与伦理实习”的理念。
笔者所在医院实习医生分别来自青岛大学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潍坊医学院和泰山医学院等,虽然各院校教学内容不尽相同,但医学伦理学均是必修课。为了解实习医生对伦理学和循证医学的认知现状,入院培训时笔者针对性做了调查,结果显示医学伦理学淡忘者几乎为半数。进一步询问原因可知各医学院校的伦理学教育大都采用传统的、简单的、刻板的说教方式,学生普遍感到抽象而乏味,考试结束便束之高阁,进入临床的大多数实习医师对医学伦理学只停留在模糊的医德规范的概念上。对实习医生开展循证医学临床教学时阐述其医学伦理意义是一种教学尝试,对于刚入临床的实习医生,将伦理学与循证医学教育结合起来,有助于理解两者在医疗行为中的作用和价值。现从多方面论述这种结合的优势和意义。
1教学的支撑点——从临床实际剖析循证医学的伦理内涵
1.1从病人的角度和价值出发
循证医学从病人的角度和价值出发,客观地理解病人的内心感受和需求,主动维护病人的医疗选择权和决定权。这种仁爱之心和同理态度是医务从业者不可缺少的美德,也是医术进步所必需的精神动力。
1.2体现平等和公正原则
循证医学的信息交流体现了资源共享的平等和公正原则,有利于缩小现行医疗下不同级别的医院和不同水平从业者的差距。
1.3以试验数据为依据
循证医学强调以大规模、前瞻性、随机、双盲对照试验数据为依据,最大程度地减少临床不确定性,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实现追求卓越的医德意愿。
1.4核心是为病人服务
循证医学的核心是为病人选择当前最新、最可靠、最合理的诊疗证据。减少医疗干预的失误,促进医疗决策科学化,以求达到一种至善的境界。
1.5可使从业者自觉转变为追求终身教育
循证医学可使从业者由阶段性受教育者自觉转变为追寻终身教育,发挥出求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实现职业行为的最优化。“这也是当代医学道德进步即实现当代医学的道德本质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2]
2教学形式——提高了规格,有利于教学相长
循证医学从简单解决医疗问题上升为探讨伦理问题,或为了解决伦理问题而争论如何处理医疗问题。这种辅车相依的复杂现象在临床随处可见,也正是临床实习医师的困惑之一。多学科交叉尤其是循证依据和伦理依据的综合评述是现代医学的特征,也是临床教学的难点,需要临床教师有较高专业和医学哲学的素养,同样也要求学生迅速脱离单一的书本教育和思考问题的习惯。教学过程中教师的嘉言懿行与学生的感悟会产生心灵上的互动,增强彼此的互信和对各自职责的承诺。
3教学内容——扩大了视野,贯通了伦理与医疗之桥
实习医生需要学会用“用道德价值和原则检验此范围内人的行为”[3]。。将循证医学与伦理学并重地进行探讨,使现实中的价值判断和因果剖析更加丰富直观,笔者并不摒弃曾经的教材,相反,是让实习医师重温这些教材的重要概念,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结合临床现实,在实践循证医学中领悟其伦理蕴意,并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4教学方式——增加了授课的生动性
。如何让他们同时对两门看起来“无关又无用”课程感兴趣,甚至要主动地学习和使用,教师的态度和方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个拔新领异、鞭辟入里的讲坛才能激发好奇心,满足求知欲。实践循证医学的步骤是提出问题-查询证据-解决问题,在教学中笔者也循此方法,即“循证教学”,讲课中时常面对医疗措施提出针对性伦理问题,师生共同讨论。“教师在医德教育中的作用就是体现在其问题设计要击中矛盾的要害,并产生碰撞,激发学生的思考兴趣。”[4]对初学者来说,临床伦理问题常常不能给出标准答案,教师只需把握住原则,重要的是实习医师在参与讨论医疗行为中的伦理问题过程中,完成了医学伦理意识的培养和医德素质的提升。
5教学效果——强调实用性
当然,20多年的时间对于一个学科或一种理论思潮的进展来说毕竟是太短暂了,其自身的许多内涵还没有获得充分的展现,思想脉络尚未定型,思维向度也还没有得到较为充分的伸展,所以对这种思潮的回溯或反思似乎有仓促之嫌。但是我们在此所做的思考并不是要获得一种定性的结论,只是想回过头来看看这股理论思潮的发展轨迹,并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思考或前瞻。
1.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一方面与环境保护主义(environmentalism)在全球的兴起并一度呈席卷之势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在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都不充分的情况下起步的。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应当是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反思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轨迹所应当具有的视角。所以,20世纪中叶以后,生态问题己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控制点”,它连接了太多的问题或者说它可以“引爆”许多问题。这样一种社会背景无疑为以关爱自然为旗帜的环境伦理学的产生提供了合宜的现实土壤。
正是由于具备了这样一些条件,西方环境伦理学从20世纪中叶到末叶的几十年时间里,发展十分迅速。这期间发生的几次明显的理论转向是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无论在论证逻辑还是价值导向上都与“人际伦理”存在很大反差甚至违逆了传统伦理学的话语形式和论证方式,所以环境伦理学在一开始也必然会处于一种曲高和寡的地位。美国环境伦理学的奠基人奥尔多利奥波德在40年代就呼吁人们要树立一种与自然保持平等和谐的道德观,但是并没有多少迎合之声,他的《沙乡年鉴》一书虽然在1949年就己经出版,但是“这本书在图书馆和学者们的书架上静静地躺了近20年”。
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西方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开始进入了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环境保护发展成为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当然社会民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并不是自发产生的,也是需要引导或唤起的。对西方社会说,1962年出版的由美国海洋生物学家瑞彻尔卡逊撰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在西方环境保护史上是占有重要的地位的,许多社会民众都是由于阅读了这本书后变成了环保主义者或者走上了环境保护的道路。在这一时期所发生的许多事件也都是可以永载人类环境保护史册的,如确定了“地球曰”,召开了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大会,许多著名的环境保护NGO组织宣布成立等等。这一时期环境保护运动的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就是“遏制”,包括遏制人口的增长、遏制污染的蔓延、遏制工业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等等。12与此相对应,这一时期的环境伦理学中虽然仍然保留着激进的成分,但是又增加了对工业文明框架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展开价值批判和反思的新内涵。
环境问题作为20世纪未解决的问题之一被带入了新的千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态度和观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虽然环保力量还在分化,不同集团和阵营之间的争辩对抗还频繁地发生,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个牵涉层面非常繁杂的问题,它需要不同的力量从不同的途径来共同协商合作,正如环境保护追求生态多样性一样,环境保护的组织和力量也应当是多样的,任何单独的利益集团,更不用说个人,在环境问题上是不可能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的,所以追求协同配合、共同发展应当是走向新千年的环境保护运动的必然趋势。说的更形象一点,如果把环境保护看成是一件绿意飘荡的长裙,那么谁都有资格来剪去裙裾的一角。“不同的组织满足不同的需要——所有都非常重要——在环境的伞翼下……就像我们追求自然界的多样性一样,我们在政治风格和所要完成的使命方面也需要多样性。141与此相适应,在新的世纪里,西方环境伦理学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共容的格局,即环境伦理学自身的谱系将明显扩展。
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以后才开始有了一定的发展。相对于国外的情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在今天还只能算是一株稚嫩的幼芽,这固然与其发展时间较短有关,但是也与现实条件和理论基础有关。从人与自然关系的状况来看,我国虽然具有地域辽阔和生态多样性的优势,但仍然是个自然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生态环境还是比较脆弱的。我国长期是个农业大国,人口过多对生态环境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然而我国的大部分人口都居住在农村,一方面农业生产虽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特别是从先秦以来就未曾停歇的垦荒屯田等生产活动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现象,另一方面农业文明体系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又避免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也就是说工业化的后发性使得我们国家避免了过早地遭遇工业化条件下所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特别是公害问题,这似乎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但在客观上却抑止了民众对生态问题的敏感性或生态意识的觉醒。。。同时,中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道德资源非常丰厚,以人伦关怀为基点和准则的道德文化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并形成了足以长期沿袭的文化惯性。而在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之下,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很难获得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环境伦理学毕竟还是在中国实现了着陆,这种着陆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通过改革开放所获得的与世界的全面接触,尽管现实基础和理论条件的缺失使我们没有自然地“娩出”环境伦理学的思想元素,但是不可阻抑的世界性“绿色运动”的感召必然诱使我们主动地投入它的怀抱,而通过外部输入的方式来形成和扩展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视阈便成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起点。然而正是由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带有很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痕迹,所以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接受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挑战或质疑,从现实来看,它必须要与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取得一定的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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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文中我们己经提到,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带有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特点,也就是说我们首先是通过介绍国外学者的论著而把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一些基本的理论架构及其实践指向引入国内的,直至今天这方面的工作还在继续着,而且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研宄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迄今为止,许多国外的环境伦理学家的名字及其思想都在国内的论著中出现过,诸如阿尔多。利奥波德(AldoLeopold)、瑞彻尔。卡逊(RadidCaisori)、皮特。辛格(eterSinger)、汤姆。瑞根(TcmRegan)、保尔。泰勒(Paul.Tayor)、苏珊。福莱德(SusanL.Flader)约翰。帕斯摩尔(JohnPassmore)罗宾°阿提费尔德(RobinAttfidd)、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mdesRolston)阿伦。奈斯(ArneNaess)、乔治。塞欣斯(GeogeSessions)等等。。但是,这其中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
首先,在我国尚不具备充分的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的情况下,通过译介国外的研宄成果来触发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兴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我们始终着眼于此,那么就可能会导致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立足点,更重要的是难以找到切入现实的路径。。而这两个方面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就是,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不能疏离我们的现实国情,更不能丧失其服务现实的实践品格。
目前中国最现实的国情就是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单边主义肆虐的国际大环境下,加快发展是当务之急。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全球共同的责任是必须的,而解决自己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而实际上,今天所有的全球性问题都要通过民族化或区域化的转化才能获得最终的落实。西方环境伦理思潮固然反映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体现出了环境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人类应对这一问题的共识性,但我们必须承认,西方环境伦理思潮有其自身的形成背景,也有其介入现实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土壤,所以它对中国社会的适用性必然就构成了一个文化移植过程中的常态问题,特别是被讥讽为带有“中产阶级生活情调”或代表“白人中产阶级生活情趣”的激进的环境伦理学对于思考或应对我国的生态问题的价值和意义则更值得认真思考。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从最根本上要谋求全社会的共同福利,要实现或体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要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
西方也有学者指出,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在环境问题上主要是追宄人的骄傲和生态上的自大。虽然主张从人类中心转向生物中心可以赢得许多人的共鸣,但是认为人类在生态问题上必须接受生态整体性的指导,这个极端结论则有许多不可取之处。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物中心主义的分野在理解环境退化的动态方面是几乎没有意义的。。的确,这些过程的原动力几乎不能包括在这种哲学的二分法中。工业社会和军事化造成的生态学上的浪费特征的直接原因远远超越世俗:在整体层次上,是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对立,在微观层次上,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
无论在那个分析层次,这些原因不能降至一个更深层的对待自然态度的人类中心论,相反,却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他们引起的生态退化违背了人类的最大利益。并且认为,激进的环境主义正在以一种极端伪装的形式下推进西方的生态价值观念,如果说这种激进的价值观念对于己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的西方中产阶级来说是自然的、合宜的,但是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不适宜的或是有害的。以印度为例,印度是个长期定居高密度人口的国家,农业人口占多数,长期以来农业人口与自然环境之间有着良好的平衡关系。而一些西方的激进的环境主义者正试图“把美国自然公园的系统植于印度土壤中,而不考虑当地人口的需要,就像在非洲的许多地方,标明的荒地首先用来满足富人的旅游利益。
可能出于无意,在一种新获得的极端伪装下,深层生态学为这种有限和不平等的保护实践找到了一个借口。国际保护精英正在日益使用深层生态学的哲学、伦理和科学证据,推进他们的荒野十字军。15这种观点虽然也难免显得有些激进,但是的确看到了西方环境主义价值理念的一些局限性,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忽视或表现出的强势姿态。所以,这里所说的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立足点和建构自己的话语系统也就是指要在基于国情的基础上形成能够有效地介入调整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导向。为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不能仅仅地依靠话语的移植和思想的引进,而必须在对我国现实的生态问题进行认真的实证研宄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理论概括和价值规约,使得环境伦理学在我国既具有全球视野,同时又具有民众基础和实践途径。
3.我国环境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十分重视理论体系的构建和话语逻辑的圆通,但另一方面对于其在实践中的落实重视不够。
回顾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不难看出,这一领域的研宄性论著不断出现,但是我们更多地是围绕着某些理论命题或基本概念来展开思考的,如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独特性(具有自身理论特质)和附属性(是传统的道德体系的固有内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自然的主体性和非主体性等问题展开讨论,但是对于环境伦理学如何与我国的环保实践相结合则着力不多。
从世界环境伦理学发展的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环境伦理学的产生与其说是理论发展的需要,而毋宁说是现实需要的催动。也就是说,正是在面对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严峻现实时,才产生了反思传统价值观念的需要;也是在直接地感受到环境问题对于法律和市场来说还留有真空地带的时候,环境伦理学的渗透也才凸显出现实的必要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并不仅仅是由理论上的自洽所能体现的,而必须包含着实践的意蕴,也就是说,如果环境伦理学不能对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发挥出实际的作用,那么它存在的意义就必然会受到质疑。所以环境伦理学要避免被建成一座思辩哲学的“象牙塔”,要避免面对现实问题时罹患上“失语症。
迄今为止,伦理学的理论形态林林总总,并没有一种一成不变的理论范式,但是伦理道德从来就不是学者所玩弄的文字游戏,任何精巧的理论思辨都无法代替伦理学对人的价值和生命意义的了悟与现实关怀,否则伦理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因之,寻找或疏通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则是夯实其存在基础的重要环节。
而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有两方面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其一是:必须要对我们所面对的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具体内涵有切实的把握,而这是我们确定对环境问题进行伦理性应对的前提。其二是:必须要结合实际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理念、话语形式进行清理和加工,使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内涵。
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在未来的进展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开拓:
第一,具有“大环境伦理学”与“小环境伦理学”的双重视野。这里所说的大环境伦理学主要是指通过综合人文与自然而形成的宏观环境伦理学体系。诚如前文所提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就是历史问题、文化问题,脱离人类历史和文化发展是无法捕捉到人与自然关系形成和变迀的内在根据的,“自然是一个历史范畴。这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什么被看成自然,这种自然同人的关系是怎样的,而且人对自然的阐明又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因此自然按照形式和内容、范围和对象性应意味着什么,这一切都是受社会制约的。
所以我们在思考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时应当具有宏阔的人文视野,要考虑到历史、文化等因素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要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对社会发展和文化演进的巨大影响力。当然,把自然和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到广阔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中来思考并不能遮蔽自然生态问题的独特性,因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还必须有具体微观的视阈,要对具体的生态问题展开个案分析和思考,即人文的了悟不能取代严格科学的分析。只有具有了这样双重视角,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第二,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构建价值支撑系统。伦理道德并不是现实生活中某个孤立的层面,它具有广泛的生活渗透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不是一脉独流的过程,它需要各种因素的支撑。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许多问题与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是有关联的。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伦理学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观念和经济目标、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过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它的现实影响力。所以我们需要整合各种因素,为环境伦理学构建起坚实而广阔的社会价值支持系统。
(西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至善论”思想对于构建现代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亚里士多德“至善论”的阐述,认为在关于“至善”的最终实现之上,其实最终更加侧重于公民良善生活的实践实现而非单纯“至善”的理论实现。
关键词 :亚里士多德;至善;现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B5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48-02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的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他批判地继承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关于善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了新的注解,将哲学思考的对象引申到“至善”,同时将“具体善”诉诸于实践伦理学的内容。“至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将其与人的灵魂的理性活动结合起来,并非是单纯地指生活和政治上的荣誉。。
一、“至善”的理论内涵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在追求着某种目的,而这种目的是以善作为代表的。这种善又是目的善与手段善的统一,也因此在这里衍生出善的两种含义,即以自身为目的的善和作为手段的善,每种事物在追求善的同时,其相对应地会产生一个逻辑上的终点或者目的,这种最后的目标指向就是目的善、最高善。理智主义的逻辑终点的确立使得善与善之间形成一个纵向分层,这种纵向分层的出现使得善的自然梯度形成,这种纵向梯度的形成使得至善作为金字塔的顶端出现开来。基于德性学说的亚里士多德更愿意将幸福看做是至善,至善成为幸福的代言而出现,而哲学中沉思的幸福同样是属于至善的,道德的选择是第二位的幸福,其内置于理智主义。
善的含义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当中属于一个十分核心的概念,特别是最高善的自足完备性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善的概念画上了一个休止符,也成为了人们追寻的极限。至善的内涵也是具有双重性的,数量上的无所缺憾是它完备性的象征,性质上的值得欲求则是其终极地位的彰显,而幸福的定义正是基于两者的结合,完美性与自足性的统一体。“至善”是宇宙本体,是终极的动力因和目的因。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幸福更多的成为伦理学的代言,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则是和幸福不可分割的。这涉及到亚里士多德的另一个概念或者说学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灵魂作为一种动力因存在于生命事物中,它将灵魂区分为植物性的和动物性的灵魂,由于人本身具有理性的思维,称其为理性灵魂。人作为不同于动物性和植物性的物种,其理性灵魂是一个很大的区别,当理性知道人们进行实践活动的时候,就呈现出了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的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理性活动。
二、“至善”的实现路径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作为至善的“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和努力实现的。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其中理智德性是通过教育而逐步培养成的,道德德性则是基于长期的习惯形成的,因此,道德德性和理智德性都并非是天生的或者自然形成的,是人为活动的结晶。实践活动中的德性作为手段——人达到善的手段,也是作为目的呈现出来的,这种目的是作为手段所面对的对象化概念。《尼各马可伦理学》在关于有德性之人的概述中,较为明确地谈到德性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中道,而在人身上具有的神性就是理性,这是德性的最好的一部分。理智德性中最好的活动是沉思。而沉思具有多个特点,它是一种实现活动,这种实现活动级别很高。作为一种连续而持续的实现活动,沉思更多地具有自足性的特点,同时也是人自身的闲暇状态的体现。这种实现活动是智慧作为理智德性的重要部分的体现。在古希腊的哲学史发展过程中,哲学与爱智慧几乎是等同的,因此在哲学家的视野里,哲学家的生活是最幸福的,而道德德性作为次好的实现活动则更多地体现在人与人的交往和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
三、“至善”的实践实现
德性作为一个重要的元素贯穿于至善的概念之中,同时在实现途径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在伦理学的视域里面,德性更多地充当的是中流砥柱的角色,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也就成为了关于德性探讨的德性伦理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如何行动变成次要的,而行动的动机则是最为重要的元素,这种带有目的论色彩的方式显示出了亚里士多德对于纯正的道德动机的赞成,这是一种基于实践性的道德理念。至善与美德伦理学是存在差异的,因为至善更多的是在理论上的一种追求,达致完美。至善作为最完满的善,与实践性的美德伦理学存有差异,与其说至善的实现,倒不如说是美德伦理的实现。德性的养成或者形成是后天的教育所致,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的长期的生活习惯所形成的,这个生活习惯受到人们的传统的影响,但是这种习惯又并非是单个的或者个体的,它是立足于城邦的生活当中,城邦是共同体的体现。换句话说,在这里德性的实现是和国家紧密不可分割的,也就是说至善作为德性是和国家紧密相关的,这样就把我们逐步地引入到了道德哲学的至善论的阐释里面。
至善论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个人、社会和国家,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至善论是指关于国家的至善论思想,而至善论的本身含义则是指尽可能地实现艺术、文化的优越性。但是,人的公共生活的是以城邦作为最好的形式存在的,这也就是城邦离不开德性,德性同样离不开城邦,二者是一体的、统一的。伦理学的要求是对个人善的追求,而政治学则是对于国家和群体的德性的追求,德性是在好品质和好法律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而德性教育则是通过公用制度来实现的,制度在这里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毕竟习惯的养成是在指导的环境中形成的结果。城邦的属性与个人的属性是内在的一致的,换种视野来看城邦作为一个整体,其实也是一种个体,但是与个体相比,又拥有个体不相一致的情况。亚里士多德认为各种生活的相互比较所形成的机制序列,是在进行实践活动中的行为动机,生活的最好、较好以及不好的划分更多的是公民本身积极参加社会团体追求德性的参照标准,至善论认为人们应当积极协助发展德性的活动,促进公民不断地追求德性、获得德性,实现公民所追求的良善生活。
这样,亚里士多德关于“至善”的最终实现更多的是倾向于实践实现。伦理学作为一种实践性的学科,在其拥有理论性的“至善论”的同时,对于实践性的“至善”的实现也是非常重要的,或者说是更高一筹,实践性的伦理学更具有价值实践意义。与单纯理论上的至善含义不同,笔者认为公民在城邦中生活,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实现公民的良善活动或者良善生活则是更为重要的。因为这种良善生活对于普通民众来讲,更加具有现实性和实现性,比之理论意义的最完满的德性,这种德性的追求可能不是最完美或者最完满的,但是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对“至善”的追求本来就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是一种良性的向上运动,而实践意义上的至善则是最终的目的、终点。这种目的和终点的实现最终要通过实践上来实现,亚里士多德准确地把握到了实践的重要性,将至善与善划分开来,也是为了人们知道至善最为目的的重要性,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的,人生是不断完善的过程,没有终点,只有起点。。
四、“至善论”的现代意义
“至善论”实现于城邦生活当中,也是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应该思考的东西,“善政”的建立不仅是西方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中国的必然要求。“至善论”对于“善政”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延续古希腊关涉“善”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善政”建立的一系列特征。
1.“善政”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至善论”中对善做了一系列的界定,其别阐述了善也是分等级的,有“最高善”的存在,而这种“最高善”的实现则是人们不断追求的过程。同理,“善政”的建立也是如此,在追求“最高善”的道路上,人们始终是朝向目标而不断前进,这也就说明一个问题,关涉社会民主与政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非绝对的。善的实现是一个动态、不均衡的过程,因此,西方国家在以民主作为噱头对中国的狂加批评当中,其实也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善政”的实现一直处于在路上,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前进的状态。
2.“善政”的实现是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的。“善”实现于城邦生活,而非个人的生活当中,其内在要旨则是说明了“最高善”是立足于大众生活之中,大众生活的善才是最为接近最高善的实现。换句话说,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强调的政治生活或者民主生活,则是要求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重的生活,“最高善”的实现是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对它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但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举动则是在不断接近最高善的标准和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守夫.亚里士多德关于“善”的哲学思想[J].人文杂志,2008(5).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是一门运用伦理学方法来研究与生命有关的伦理问题的学科。生命伦理学最早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由威斯康星大学生物学家波特(VanRenssclaerPotter)在他的著作《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中首次提出来的,在他看来,生命伦理学就是用生命科学来改善生命的质量,是“争取生存的科学”。1995年《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对生命伦理学作了这样定义:“生命伦理学是运用包括道德意见、决定、行为、等各种伦理学的方,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的道德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生命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多学科(包括生物学、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的学术领域。。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主要是指人类生命。从本质上来讲,生命伦理学是一门以发展人的生命为核心宗旨的学科。围绕着生命这一神圣主题,生命伦理学构建了护卫生命的坚实堡垒。一是生命伦理学赋予生命以崇高的地位。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可见,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不同文化共同体中的人,对生命价值的论证方式有可能不同,但他们都不会否定人的生命的崇高地位,而是在这一普遍的价值理念基础上,以不同的方式倡导‘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道德观念,并以法律最强有力的惩戒手段,来禁止、剥夺他人生命,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二是生命伦理学彰显了生命的珍贵和脆弱。对任何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一维的,是不可逆的。生命伦理学中任何关于护卫生命的理论、原则、等都是基于生命的脆弱和珍贵。正是因为生命的脆弱和珍贵,所以需要整个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以构建关爱生命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三是生命伦理学构建了护卫生命的道德和秩序。任何生命个体都需要交往,在交往中生命冲突、生命矛盾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生命伦理学以伦理学基本理论为支撑,构建护卫生命的道德规范和秩序,以促进生命的和谐,提升生命道德。四是生命伦理学捍卫了生命的尊严。生命生而平等,但是在人的生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生命的不平等问题。生命伦理学中关于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理论和实践的出发点就是要减少生命的不平等问题,实现生命的平等,捍卫生命的尊严。五是生命伦理学弘扬了生命的正义。生命正义主要体现在任何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和道德的谴责。在市场经济交换原则的诱导下,现代社会中,滋生了很多用金钱与生命交换的现象,甚至滋生了用金钱杀人的罪恶行为。这些现象和行为都是对生命的不正义。生命伦理学中不伤害原则首先体现的就是生命正义精神。六是生命伦理学护卫了生命的权利。生命权利是个体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生命伦理学不仅从道德层面护卫了生命权利,更从法律的强制力层面护卫了生命权利。例如,生命伦理学中对受试体隐私的保护和利益的保护就是基于对个体的生命权利的尊重。
二、“三生教育”与生命伦理学的内在逻辑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学生主体对主流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的认同、内化以及实践”来逐步提升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发展性、超越性。“在现代性彰显的20世纪,教育基本上成为社会发展的工具,教育生命价值越来越远离教育价值的核心”,“呼唤教育生命教育的回归已成为现代教育不可阻挡的潮流”。“三生教育”就是基于这样的时代使命,它是对现代人类生存困境以及对现代教育重大问题深刻反思的结果,它的核心是通过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来捍卫生命的本体意义,它的创新在于将生命融会、贯穿于生存与生活领域,拓展了生命教育实践视阈,丰富了生命教育旨趣的真实性、亲历性,提升了生命教育价值的普适性、公共性,彰显了生命教育意义的逻辑性、系统性。“三生教育”理论构建于现代教育基本规律和现代教育基本价值导向之上,其价值本质在于追寻教育的本真,回归教育的生命本性,超越现代人类的困境,走向诗意的生命、诗意的生存、诗意的生活。
“三生教育”的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一点与生命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一致性。在生命伦理学理论创建的伊始,生命就是其核心要义了。。
三、生命伦理学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人是由生命、生存和生活构成的有机体。人的发展就是生命发展、生存发展和生活发展三者之间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整体运动过程。在人生发展中,生命的很多问题都是来自于生存和生活领域,因此,以生命、生存、生活为内容的“三生教育”,能够更加系统地解决人的生命困惑,帮助人走出生命困境。“三生教育”以生命为中心,它的宗旨和目标就是促进个体生命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生命伦理学从伦理学角度致力于生命的发展。可见,生命伦理学与“三生教育”在价值本旨上是契合的。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标准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的三重标准:生物标准、社会标准和复合标准。生物标准反映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主要讨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社会标准反映人的社会存在,主要讨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复合标准着重解决上述两个标准的割裂问题,反映人存在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为人的生命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以人格生命为标准。它并不否认受精卵、胎儿的生命意义,也不完全否认胎儿的生存权利,它强调要考虑人的生命的社会性,不能把受精卵或新生儿与完全意义上的具备社会属性的人相比。。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属性对“三生教育”的启示。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属性标准,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结合起来,试图在两者的统一中把握生命。
生命伦理学认为,人的生命是自觉和理性的存在,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体,这一界定将人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区别开来,突出了人的生命所特有的自觉意识和理性活动;同时又将人的生物学生命与人的人格生命相区别。人作为生物体,具有一系列的生物属性,从受精卵开始到死亡是人类生物学生命的延续,但作为社会成员的人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的生物学生命发育到一定阶段即产生自我意识时就形成了人类的人格生命。相对于人的生物学生命而言,人格生命更能反映人的生命的本质意义,是人最明显的本质特征。。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很多道德参考。
从学科的特性上来看,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社会道德现象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说,生命伦理学就是一门研究生命道德的科学。
生命伦理学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论与观念,如人道论、美德论、义务论、生命论、公益论等,这些道德理论与观念为“三生教育”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支撑。生命伦理学中关于道德对生命作用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对生命主体性的提升,包括提高生命的质量、提高生命的创造力、提高生命的智慧;二是对生命发展的规约,包括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护卫生命、体验生命、发展生命。“三生教育”同样以这两大目标为任务,也就是说,“三生教育”不仅要提升生命的自由状态与生命的主体能力,更要在生命的相互约束中体现生命的真正和谐和本真发展。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价值参考。
价值本质问题在当前学术界争议很大,主要有需要满足论、效应论、意义论、功能论、人性论、发展论。但不管怎样,生命价值都是生命伦理学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命题。生命伦理学中对生命价值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命价值的内涵,包括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生命所具有的潜在创造能力或劳动能力,外在价值是指把内在价值发挥出来,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生命价值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二是生命价值的评价标准。判断生命价值大小主要有两个因素,生命本身的质量(体力与智力)决定生命的内在价值,是生命价值判断的前提与基础;个体生命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决定其外在价值,是生命价值的目的和归宿。三是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逻辑关系。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价值理论对“三生教育”具有重要启示:其一,“三生教育”要着眼于提高生命的质量,在相同的条件下,高质量的生命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其二,“三生教育”要着力推进生命的创造力,在相同的条件下,生命的创造越大,其创造出来的价值就愈大。其三,“三生教育”要积极规约生命的需要,和谐生命的发展。个体生命的成长总是在一定需要满足下的自我发展,个体需要的满足就是生命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在物质财富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体生命的需要往往超越了现实的可能,抑或以侵犯他人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抑或以侵犯集体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扭曲生命的价值,给生命的和谐发展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甚至毁灭生命。其四,“三生教育”要把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统一起来。价值创造是以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为目的的,而不是以加大人的生活压力、降低生命质量为代价的。在现代社会紧张的节奏下,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被割裂了,生命质量并没有因为生命价值的提高而提高,“三生教育”就是要恢复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和谐关系,回归生命的自由状态。最后,“三生教育”通过提升个体生命价值,来提高个体的社会价值创造能力,在此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实现”。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参考。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伦理是进行“三生教育”的依据,在“三生教育”中,要结合本国、本地区的生命与卫生伦理制定相应的“三生教育”内容,使之符合国家发展的大局。。“三生教育”要依据这个伦理,不能超越这个界限来主张任意克隆人以解决生命健康问题,泛化生命神圣论。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法律参考。伦理与法律总是相互辅助的,在某些领域伦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生命领域中的诸多问题单从伦理角度出发是无法得到有效结果的。。现代生命科学的迅猛发展,使得生命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日益增多,促使生命伦理研究不得不借助法律知识来进行深入推进,这一点恰恰表明了生命伦理研究中的法律精神。如关于安乐死的立法过程就是安乐死伦理研究推进基础上的立法过程。所以,“三生教育”要将与生命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以法律的精神来推进个体对他人生命、非人类形态生命的尊重、爱护,超越单纯伦理意义的道德约束,进入法律强制约束中。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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